2015年12月29日 郭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由北塬派出所向北30米超车过程中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被害人受伤。当时临夏县人民法院判决郭某某赔偿被害人所有费用共计140270元,郭某某已执行21611元,剩余118659元至今未予赔偿。2021年4月19日被害人向临夏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2021年12月13日上午,临夏市检察院举行了向刑事被害人张某某发放6万元救助金的发放仪式。发放仪式邀请临夏州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妙菊、州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黄润、临夏县土桥镇曹家村村委会书记曹俊龙参加,临夏州市检察院相关人员参加了发放仪式。发放仪式由临夏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志强主持。
临夏州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妙菊,临夏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志强共同向刑事被害人张某某发放了6万元救助金。随后被害人张某某赠与临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救助暖民心,心系群众解忧难”的锦旗,以表达自己的感恩之情。“感谢检察机关为我开展国家司法救助,非常感谢,这笔司法救助金对我们全家来说真是雪中送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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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仪式结束后,临夏州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妙菊从如何更好的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充分认识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等三个方面作了讲话,为今后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志强就临夏市检察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作了表态发言。临夏市检察院将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关心弱势群体,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社会认知度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结合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大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力度,认真履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职责,切实做到检察履职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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